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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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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2026年第四批)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26-08-03 09: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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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内蒙古锦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邓某某等6名游客参加“5天4晚的草沙”旅游团,旅行社在前期宣传与草原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内蒙古锦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26年6月,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作出罚款1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呼和浩特市五人行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飞猪平台线上招徕3名游客参加“希拉穆仁一日游”旅游团,使用的车辆未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呼和浩特市五人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26年6月,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4.37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内蒙古品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李某等2人参加“红石崖一日游”旅游团,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内蒙古品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26年6月,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案

内蒙古同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游客汪某某等3人参加“希拉穆仁火山响沙湾五天四晚”旅游团,与游客签订的纸质版《境内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经办人姓名、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费用缴纳方式、车辆和餐饮标准。内蒙古同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26年6月,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