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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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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旅游市场2025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25-03-17 16: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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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提示:旅行社从事线上经营活动,提供包价旅游服务,应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不仅能够减少企业内部管理风险,帮助旅行社规避合同签订不规范问题的发生,更能有效维护游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旅游者的出行安全及合法权益,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两年。旅行社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第一次违法给予警告,第二次违法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一:2024年093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呼和浩特市爱某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旅行社通过“美团”平台线上招徕游客,游客通过“美团”平台线上报名旅游,呼和浩特市某旅行社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该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领域序号51,当事人违规行为适用从轻情形,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呼和浩特市某旅行社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12月04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呼和浩特市某鹿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旅行社在“美团”线上平台发布招徕信息,未将游客报价旅游合同上传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该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领域序号51,当事人违规行为适用从轻情形,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呼和浩特市某旅行社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129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呼和浩特市某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旅行社通过“美团”线上平台经营在线旅游业务,未将游客李某合同有关信息上传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该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领域序号51,当事人违规行为适用从轻情形,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呼和浩特市某旅行社警告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