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创业园孵化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以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为重点,围绕我市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战略产业和优势产业、特色产业,集聚“四众”支撑平台,扩大创新创业企业规模,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创业园孵化基地,不断壮大创新创业主阵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范围内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征集评估、奖励、扶持、考核复评等宏观管理方面;旗县区人社部门可比照本办法制定旗县(区)级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征集管理制度。
第二章 征集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包括示范性、特色、返乡入乡人员和大学生创业主题街区(社区)四类,并具备以下基本服务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协助入驻创业实体享受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三)免费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专家帮扶等创业服务;
(四)提供孵化和加速企业发展的法律、会计、评估、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五)指导和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第五条示范性创业园孵化基地认定标准和主要功能
(一)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实体要求。实有生产和办公服务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5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500人。园区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占入驻企业30%以上,或初创企业(含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转业军人等重点群体)占入驻企业的50%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有必备的公共服务区域,具备完善的供电、供水、道路、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能提供法务、财务、人力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
(三)园区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有评估准入、退出以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具有为园区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有规范的创业项目审批程序,创业孵化程序,创业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创业园管理和运作机制。
(四)有专门的服务机构。设立有创业公共服务机构,配备了3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建立了创业指导专家(导师)队伍,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创业辅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创业服务。
(五)有独立的运营机构。创业园运营机构必须是呼和浩特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发展方向明确,其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具备承担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拥有能够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和培训讲师、创业导师的专业运营管理团队。
第六条特色创业园孵化基地认定标准和主要功能
(一)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产权明晰,基础设施完善、可自主支配的空间载体,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能满足企业网络、办公、活动等需要,且场地作为创业孵化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二)特色的创业实体。园区主要面向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高科技、文化旅游或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初创企业和成长期创业实体,集聚相关领域创业创新实体超过15家,其中:初创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占入驻实体20%以上,带动就业人数100人以上,(包括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且有进一步引进、培育创业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规划和配套推进机制,有创业创新项目培育计划。
(三)必备的创业服务。园区有专业的创业创新配套服务体系,能为入驻创业实体免费或廉价提供创业场地等相应的创业孵化条件和创业孵化服务,有孵化、培育创业团队和项目的团队力量,能对入驻创业者实行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四)丰富的创业资源。园区应具备一定的创业创新资源,整合地区相关领域创新创业机构、相关领域创业群体与领军人物等,具有孵化、培育功能,为创业团队或项目提供支持和成长指导。
第七条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园孵化基地认定标准和主要功能
(一)有固定的产业场所。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具备入驻开业的条件。
(二)有相应的创业服务。配备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园区管理和创业服务人员,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入驻实体“进-管-出”综合管理制度,为入驻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
(四)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应达到一定规模,产业特色鲜明,同时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种养植(殖)类园区内规模种植的返乡入乡人员或农民企业家创业经营主体1个以上,流转土地面积300亩以上,入驻实体(含合作社)10户以上,产品符合绿色、环保或防疫规定;
2、现有农牧业产业集聚区、休闲农牧业特色街区、农业产业化基地等入驻实体10户以上,初创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20%以上。
第八条大学生创业主题社区(街区)建设标准和主要功能
(一)以大学生为主的创业者。平台至少入驻10家大学生创业团队或50名以上的创客。
(二)办公设施配套。创业平台位于校内或校园周边,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免费提供50个以上的创业工位。具备创业培训教室和创业训练中心等资源,能够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教育实践和创意项目孵化等服务。平台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本设备设施配套。
(三)服务功能完善。具备完善的创业项目路演、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创业信息等服务功能,能够指导和协助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办理入园开业等相关手续。具有完善的公共政策咨询、各类创业扶持资金申请、企业工商税务登记、人事代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四)管理运作规范。具备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流程规范。有定期开展的各项创业扶持活动,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3名以上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章 征集评估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均可申报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各旗县区初审材料应于每年10月底前报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年征集评估1次,对于特色明显,带动就业潜力大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征集评估条件。
第十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征集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呼和浩特创业园孵化基地“以奖代补”资金申报书》,同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县级审核。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园区所在地旗县(区)人社部门按职责认真审核把关。各旗县区形成相关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现场勘验。市人社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实地评估场地、管理制度、运营资质、服务体系、入驻实体、带动就业人数(包括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等情况,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市级确定。市人社局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申报书、专家现场勘验情况、论证意见等综合评估,进行会议确定。
(五)公示。对拟确定的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征集评估权限予以公布并授予牌匾。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于确定为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将给予创业政策和“以奖代补”资金扶持。补贴给创业园孵化基地“以奖代补”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单位自行确定,“以奖代补”资金按程序在两个年度内分两批直拨到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经确定为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优先推荐参评自治区级创业园孵化基地和国家级创业园孵化基地。对于已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园孵化基地以上的,且创业孵化成功率高、特色鲜明,带动就业突出,在管理、服务或模式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经考评纳入“以奖代补”资金扶持范围,申请程序和奖励资金用途按本办法第九、第十、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三条 入驻创业实体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创业培训。对入驻创业实体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
(四)税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实体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其他政策。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实体及其员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和提升补贴。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的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扶持,但3年内(含当年)不得重新享受本资金。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下拨资金。
第五章 考核复评
第十五条 创业园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创业工作管理人员每2年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考核复评。重点考评创业园孵化基地的持续发展能力、管理能力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取消其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资格:
(一)创业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创业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发展后劲不足,创业孵化能力下降明显,入驻率低于50%的;
(四)违反其它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经考核复评,不符合创业园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取消资格收回授牌,并且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和“以奖代补”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复评达标的,可纳入“以奖代补”资金扶持范围,实施创业园孵化基地绩效评估制度,据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奖补,绩效评价标准另行发文。
第十八条 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创业园孵化基地,按程序取消资格收回授牌,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征集评估工作。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创业服务开展等工作进行指导,并对“以奖代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督。各创业园孵化基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