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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19-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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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等

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有效的48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以及不适应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改革要求的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如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号

规章名称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1993.7.13

1993.7.13

2

呼和浩特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2000.4.12

2000.4.12

3

呼和浩特市电子政务管理试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2008.11.19

2009.1.1

4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2012.9.6

2012.10.20

5

呼和浩特市测绘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1998.5.18

1998.5.18

6

呼和浩特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2002.10.31

2002.10.31

7

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1999.10.8

1999.10.8

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2012.7.2

201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