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西文化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金磊
受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西文化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田军
为规范文化、文物、广电、旅游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文化文物、广电、旅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委托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以下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文物、广电、旅游市场方面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安全生产及市场经营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辖区内行使下列与行政执法相关的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文物、广电、旅游市场相关主体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
(二)行政处罚权。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发现相关主体有违法行为的,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相关主体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委托单位有权依法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种类。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
对于超越委托权限或者疑难、重大事件,受委托单位有权提请委托单位决定。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与文化、文物、广电、旅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案件处理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受委托单位追责;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导致委托单位涉诉、受到行政处罚、承担赔偿等情形),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自治区、市法制机构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依法依规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
2.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执法;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并报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及执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案件统计等相关数据报表、案件材料汇总等内容,涉及网络执法平台数据填报内容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涉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受委托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委托单位,并按照《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内政办发﹝2015﹞1号)等规定及时向司法部门等进行报备;
9.受委托单位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受委托单位以自己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事项、违法乱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0.做好文化、文物、广电、旅游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引导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理念,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1.组织、协调和指导各旗县区文化、文物、广电、旅游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委托期限
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六、其他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受委托单位如擅自超越权限进行行政执法,委托单位有权终止委托,受委托单位因超越权限引起的任何不良后果,委托单位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向受委托单位追责。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
法定代表人:
2025年1月1日
受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