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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26-04-09 1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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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西文化大9楼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西文化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田军

为规范文化、文物、广电、旅游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文化、文物、广电、旅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委托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以下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文物、广电、旅游市场进行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市场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的名义对辖区内行使下列与行政执法相关的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文物、广电、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

(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文物、广电、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时,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本执法委托书第三条执法依据中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有权作出的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对于超越委托权限或者疑难、重大事件,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提请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决定。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与文化、文物、广电、旅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责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自治区、市法制机构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及相关业务学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向受托方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6.委托单位应积极建立并制定与受托单位就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的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沟通协调畅通,对于受托单位的报告、汇报和请示等,作出及时反馈。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委托行政执法情况

8.受托单位配合委托单位进行授权范围内行政处罚工作的汇报,包括相关数据报表、执法案件的统计、材料汇总,涉及网络执法平台数据填报内容,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涉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委托单位,并按照《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内政办发﹝2015﹞1号)及时向司法部门等进行报备;

10.受委托单位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受委托单位以自己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事项、违法乱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1.做好文化、文物、广电、旅游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引导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理念,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2.织、协调和指导各旗县区文化、文物、广电、旅游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委托期限

202611日起至202612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受托方如擅自超越权限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受托方因超越权限引起的任何不良后果,委托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2611日

受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2026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