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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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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公示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23-10-30 1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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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按照市司法局《关于认领两张清单及公示》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示(我局无《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序号

行业主管部门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及保留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实施层级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154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当地商务部门同意的证明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二、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对接工作(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应先经商务部门审批,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最后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据此,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直接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依照内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各受委托的盟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行为需商务部门批准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89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22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行政法规

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盟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旗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

部门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已认领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