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检查和调整工作的公示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检查和调整工作的通知》(内文旅办字[2023]56号)文件要求,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艺术研究院(市非遗保护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检查和调整工作。根据检查单位意见,形成了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检查和调整情况名单,呼和浩特市共有自治区级非遗项目67项、 70个保护单位。其中47个项目保护单位检查为合格,处理意见为保留保护单位资格;23个项目保护单位检查结果为不合格,处理意见为取消保护单位资格并拟推荐新保护单位(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非遗科当面或署名书信、电话反映,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2024年11月11日至11月17日
接待来电、来访时间(工作日): 上午8 :30-12 :00 下午2 :30- 5 :30
地址: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8楼811非遗科
邮政编码:010010
电子邮箱:dianfengshan2023@126.com
联系电话:3456050
附件: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检查和调整情况名单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检查和调整情况名单.pdf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