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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24-05-16 16: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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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持续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坚决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发布5起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警示涉旅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守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醒广大游客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团,理性选择合法旅游产品,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一: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案

案情概要:2023731日,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呼和浩特市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旅行社组团的728日赴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辉腾锡勒草原的行程中,租用车辆无运营资质,存在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的违法行为。该旅行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安全合法的产品及服务。租用车辆行为对于保障旅游者的旅行安全等合法权益特别重要,旅行社在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向具备相应运营资质的供应商租赁车辆,确保车辆运营资质合法有效,运输过程安全。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订购“黑车”,接待旅游者,严重侵犯了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旅游市场。

案例二: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案

案情概要:202381日,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某旅行社进行检查。经查,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行程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游览具体内容及时间等法定必备事项。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鉴于该旅行社缺项合同数量及缺项内容较多,且签署的合同数量巨大,属情节严重。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中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以及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等十四项必须具备的合同内容。旅行社应当确保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具备上述内容,旅游者在报名参团出行前,除了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外,还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与条款,以保障遇有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苏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概要:202394日,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及前期调查情况,对苏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苏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招徕并组织岳某某等游客赴湖南张家界景区旅游。当事人苏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为了充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活动需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必备的办公设施、专业的导游人员,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等条件。任何企业、团队、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均属违法行为。不具备旅游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低价招徕游客,使用"黑车""黑导"开展旅游经营活动,通过诱导或强迫购物获取利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同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旅游者在报名参团时,应当查看核实旅行社是否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要轻易选择低价旅游产品,务必选择信誉好、资质全的合法旅行社,并签订合同,付款时应当索要正式发票,以保障个人权益。

案例四: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

案情概要:202361日,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赴内蒙古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旅行社安排游客朱某在辉腾锡勒草原的行程中,未征得朱某同意,委托了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提供接待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120000元,停业整顿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

社不得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权,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合同。旅游者如发现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旅游者有权解除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进行民事赔偿,同时在跟团旅游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应收集保存有关证据,向文化执法部门举报,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案情概要:2023531日,根据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是某旅行社进行检查。经查,该旅行社在赴希拉穆仁草原的两次旅游行程中,委派的导游员智某未取得导游证,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智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智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近年来,个别旅行社为降低成本,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不得从事导游、领队活动。旅游者在接受导游服务时,应主动查看导游的导游证件,发现旅行社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应当要求旅行社及时更换具备导游资质的导游,也可以及时向文化执法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