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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24-06-30 1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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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依据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发改委“关于做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加强全市旅游经营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等场所监管,减少行政成本,提高管理实效,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旅游经营单位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工作重心移向等级低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旅游经营单位,对等级低的场所加大检查力度和频率,推动行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

二、信用评价标准与等级

(一)信用评价范围

信用评价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旅游等经营主体并正常经营的场所。

(二)信用评价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旅游等经营场所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起评分为90, 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加减分:

1.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旅游等经营场所有违法行为但免于行政处罚的,每项违法行为减3分。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除按每项违规行为减3分外,再按照以下行政处罚情形累计减分: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减2分;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减3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减5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减15分;同一案件处以多项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上情形最高分值减分。

2.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减10分。

3.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因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减15分。

4.在经营中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减15分。

5.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减10分。

6.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以上行为的,减15分。

7.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放心消费创建、文明创建活动不力的,各减5分。

8.同一行为符合上述多条减分情形的,按照最高减分标准减分。

9.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旅游等经营场所年度内未有信用减分情形,且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经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开展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加2分。

10.连续三个月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加15分;连续两个月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加10分;连续一个月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加5分;

(三)信用等级

市区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旅游等经营场所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大队负责,旗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旅游等经营场所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旗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旅游等经营场所信用等级设为四个级别,分别为: 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

2.信用评分大于90分评定为A级(守信)。

3.信用评分大于等于75分小于等于90分评定为B级(基本守信)。

4.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评定为C级(失信)。

5.信用评分小于60分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

三、信用分类管理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旅游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在市文旅广电局官网、呼和浩特其他新闻媒体公示相关信息。

2.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3.文化综合执法部门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二)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良”“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旅游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日常监管中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三)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中+”“中”“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旅游经营单位所采取以下措施:

1.举办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培训班,对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2.在日常监管中相应增加检查频次。

(四)对信用等级评定为D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旅游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在市文旅广电局官网、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公示“文化市场黑名单”。

2.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将其列入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检查必检单位。

3.对法定负责人进行单独约谈教育。

(五)执法人员可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旅游等经营场所信用评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日常检查频次。

四、责任追究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泄露经营场所的相关信息或者营私舞弊篡改信用信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