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导游陈某、张某某、陈某某、靳某、闫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概要:2025年6-8月,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我市部分导游进行执法检查和调查询问。经查,导游陈某、张某某、陈某某、靳某、闫某等5人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对导游陈某、张某某、陈某某、靳某、闫某各罚款叁仟元(3000元);2、分别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元)、叁拾元整(30元)、伍元整(5元)、捌拾元整(80元)、柒佰壹拾伍元(715元);3、对委派导游的内蒙古观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爱旅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翔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盛祥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西蒙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案例提示:导游车上推销产品是较为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是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乱象之一。游客报团时要选择正规旅行社、认真核验旅游行程单,依法理性拒绝车销、未经协商一致的购物安排,如遇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现象,留存购物票据、音视频等证据,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内蒙古同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云上牧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小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案情概要:2025年6-8月,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内蒙古同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云上牧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小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以上3家旅行社使用非营运车辆接待游客,经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实,车辆均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给予内蒙古同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叁拾元整(730元),给予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2、对内蒙古云上牧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叁拾元整(73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3、对内蒙古小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柒拾伍元零捌分(575.08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案例提示:租用车辆行为对于保障旅游者的旅行安全等合法权益极为重要。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订购“黑车”,接待旅游者,严重侵犯了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旅游市场。
案例三:导游王某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案
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索菲亚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旅行社导游王某擅自安排游客到“惠能玻璃厂购物店”进行购物,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给予导游王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2、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根据《导游管理办法》,导游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广大游客在出游时,要仔细核对行程安排,一旦遇到类似情况,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投诉维权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导游也应严格遵守法规,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旅游环境。
案例四:内蒙古雅洲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案
案情概要: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内蒙古雅洲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内蒙古雅洲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春之恋双飞6日游》境内旅游活动,在游客到达目的地后旅行社未将地接社的相关信息告知游客,致使旅游者在机场滞留。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内蒙古雅洲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将地接社信息告知游客,不仅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更是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的关键。若游客在旅行中遇到突发情况,组团社无法及时处理时,知晓地接社信息便能够及时求助。广大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前,务必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确认地接社信息是否明确。旅行过程中,若发现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应保留好合同、行程单、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内蒙古港中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2025年6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内蒙古港中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港中旅行社组织的“乐游内蒙5天4晚”旅游活动,前期宣传为旅游者提供体验游牧生活、民俗表演项目。经执法人员核实,景区没有此表演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对内蒙古港中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2、对直接负责人韩某某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玖拾元整(390元)。
案例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要仔细核实其宣传内容,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虚假宣传等情况及时维权。
案例六:吴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概要: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内蒙古新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吴某是新苑旅行社业务员,在未经旅行社授权的前提下,私自组织游客王某某一行9人开展旅游活动,并设计旅游行程、提供咨询报价、提供租车、导游、预订酒店、自费(骑马)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贰佰壹拾玖元(3219元)。
案例提示: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游客在报名参团前要查看旅行社相关资质。
案例七:苏某某进行导游活动,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案情概要: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内蒙古鸿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内蒙古鸿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苏某某提供导游服务,苏某某在带团过程中以不当言语胁迫游客购买骑马护具和景区索道票并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叁元(123元);2、给予内蒙古鸿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导游言语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给游客带来经济层面、心理层面、旅行体验等多方面的严重损害。此类案件的办理,是对游客权益的有力维护,让游客遭受的委屈和损失得到法律层面的回应与补偿。同时,也以实际案例告诫旅游从业者,任何侵犯游客权益的行为都必将付出沉重代价,从而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
案例八:内蒙古云上牧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案
案情概要: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云上牧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旅行社在行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降低了主要景点标准,将5A级景区响沙湾变更为4A级银肯塔沙漠生态文化旅游区,且减少了游览景点,导致旅游者体验感大幅降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停业整顿30日;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在组团出游行程中,应与游客保持充分沟通,对于行程中有可能导致景点无法游览的情况,需及时向游客进行反馈,充分保证游客知情权。游客也应保存行程中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情况的相应凭证,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举报,依法理性维权。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