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导游李某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概要: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导游李某某进行执法检查和调查询问。经查,导游李某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对导游李某某罚款叁仟元(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柒元整(7元);3、对委派导游的内蒙古南北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案例提示:导游车上推销产品是较为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是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乱象之一。游客报团时要选择正规旅行社、认真核验旅游行程单,依法理性拒绝车销、未经协商一致的购物安排,如遇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现象,留存购物票据、音视频等证据,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内蒙古随程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爽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玉泉区分公司、内蒙古天之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案情概要:2025年8-9月,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内蒙古随程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爽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玉泉区分公司、内蒙古天之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以上4家旅行社使用非营运车辆接待游客,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给予内蒙古随程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给予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2、对内蒙古爽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零叁元整(503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3、对包头市恒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玉泉区分公司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伍元整(155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某某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4、对内蒙古天之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贰拾捌元整(728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案例提示:租用车辆行为对于保障旅游者的旅行安全等合法权益极为重要。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订购“黑车”,接待旅游者,严重侵犯了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旅游市场。
案例三:内蒙古励诚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内蒙古励诚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励诚旅行社在线上发布草原之上旅游产品信息时使用“豪华四钻”酒店的虚假用语。经执法人员核实,该酒店未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区行政部门评定等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对内蒙古励诚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2、对直接负责人安某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叁拾贰元整(132元)。
案例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要仔细核实其宣传内容,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虚假宣传等情况及时维权。
案例四: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概要:2025年7月23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张某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张某以个人身份组织庞某一行17人于2025年7月20日开展旅游活动,设计旅游行程、提供咨询报价、提供租车、导游、预订酒店、红格尔《漠南传奇演出》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贰佰壹拾玖元(1364元)。
案例提示: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游客在报名参团前要查看旅行社相关资质。
案例五:李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概要:2025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在对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张某委派导游李某某进行导游服务。李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陆元(456元);3、暂扣导游证15日。
案例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合规执业是导游职业发展的基石,切勿因短期利益触碰法律底线,守护资质方能行稳致远。
案例六:内蒙古腾达自驾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案
案情概要:202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内蒙古腾达自驾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腾达旅行社在2025年8月16日至8月20日接待游客谢某某等4人的旅游行程中,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内蒙古盛祥旅游有限公司,其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内蒙古腾达自驾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应严守合规底线,转团前必须书面告知游客受托方信息、服务标准等核心内容,留存明确同意凭证,与合规受托方签订规范委托协议,杜绝“转团卖人头”“层层盘剥团费”等乱象。游客在行程中若发现实际服务方与签约旅行社不一致,应及时核实是否经过自身同意,保留沟通记录、缴费凭证等关键证据。
案例七:内蒙古漫界旅游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案
案情概要: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漫界旅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旅行社在行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减少了游览景点,导致旅游者体验感大幅降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内蒙古漫界旅游有限公司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30日;对直接负责人樊某某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案例提示:旅行社在组团出游行程中,应与游客保持充分沟通,对于行程中有可能导致景点无法游览的情况,需及时向游客进行反馈,充分保证游客知情权。游客也应保存行程中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情况的相应凭证,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举报,依法理性维权。
案例八:鲍某某擅自增加旅游项目案
2025年9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东岸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鲍某某带团过程中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增加漠南传奇演出、花海牧场和草原深处3个旅游项目。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导游鲍某某暂扣导游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不得擅自增加旅游项目,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广大游客在出游时,要仔细核对行程安排,一旦遇到类似情况,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投诉维权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导游也应严格遵守法规,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旅游环境。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