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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19-03-26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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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呼和浩特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广播电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和传输、播出安全的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 按照规定负责起草文化、文物和博物馆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法规、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 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指导、推进全城旅游和四季旅游。

(四) 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并推动全市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五) 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乡村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负责推动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 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科技政策措施,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七) 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 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 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 指导、监管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橥,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组织督查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十一) 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开展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广播电视对外传播能力建设,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开展对外及港澳台的文物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 指导、协调、推动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三) 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承担申报、评审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定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十四) 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五)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责分工。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相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承担信息、安全、

信访、保密、扶贫、文书档案、政务公开、应急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党组有关文件起草和会议的组织工作。统筹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综合性文稿。统筹、协调各类社会组织前置审核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协调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起草文化和文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依法治市、依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人事科。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博物馆管理方面的人才培养工作,组织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申报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工作、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考核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牵头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发展实绩考核工作。

(四)财务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和预算决算工作。管理行政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内部审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五)艺术科(兰牧骑事业科)。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和乌兰牧骑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致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学艺术创作和生产,组织实施重点题材艺术刨作项目,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指导所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文艺活动

(六)公共服务科。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监督实施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组织开展导向性、示范性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活动。指导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民间艺术之乡和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科技教育科。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艺术科研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推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开发利用。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协调推进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推进全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协调推进全市广播电视“户户通”和贫困旗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文化、旅游和文物高等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组织行业人才培训教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全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保障工作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建设。组织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九)产业发展科。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及新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重点展会、论坛等活动。督促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产业基地、园区和区域性特色产业群建设

(十)资源开发科。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资源普查

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四季旅游、乡村旅游和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旅游景区、度假区等标准和服务标准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

(十一)市场管理科。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实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相关标准。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导游资格考试、导游等级考试等相关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二)交流与合作科。拟订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承担文化和旅游、中外合作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和宣传推广活动。

(十三)对外联络协调办公室。组织、联络、协调、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

(十四)宣传管理科。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工作宣传报道。指导协调全市性广播电视主题宣传、专题宣传和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加强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监管。指导监管全市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监督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宣传工作和广播电视播出内容的正确导向和意识形态安全。

(十五)传媒机构管理科。承担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引进剧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市电视剧制作及播出、电视剧产业发展的指导、监管和审查工作。监管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十六)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科(媒体融合发展科)。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IPTV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指导全市广播电视机构开展融媒体建设,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协调推进三网融合。

(十七)文物保护和考古科。负责管理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全市文物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资质、资格的认定、管理和申报等工作。指导全市开展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

十八)博物馆科。负责全市博物馆监督管理,开展博物馆备案、运行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藏品管理、设施建设、馆际交流和免费开放工作。组织、审查全市文物陈列展示工作。负责申报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资质,指导全市馆藏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和修复工作。负责组织馆藏文物申评工作。组织社会珍贵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负责文物拍卖、文物商店设立的审核工作。

(十九)文物督察科。负责督察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文物法规、政策和重大事项的情况。负责督察文物和博物馆安全、违法案件等工作。协助办理市进出境文物的鉴定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协同查处文物犯罪案件。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运营

(二十)统计信息科。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统计工作。负责各旗县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管理机构,文化、旅游企业统计财会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统计工作。负责建设文物资源资产数据库和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开展信息调研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编制5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43名〔22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各1名)21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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