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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双公示”信息台账(2022年6月)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22-07-07 16: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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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双公示”信息台账(2022年6月)
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1 新城区海龙玩具批发部(靳海龙) 其他 92150102MA0PRW8U0H / / / / / / / / 身份证 152624****07273000 (150100)文综罚字〔2022〕F-000009号 行政违法 2022年3月15日,根据日常检查时发现的线索,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大队、扫黄打非科,联合新城区公安分局环食药侦大队,对位于新城区盛业商品批发中心负一层C区034-037号的新城区海龙玩具批发部(靳海龙)(以下简称:该批发部)进行亮证执法检查,该批发部现场没有人员在场,执法人员向盛业商品批发中心2名物业管理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说明情况,其2人与该批发部经营者靳海龙通过电话联系,靳海龙电话和微信语音通话始终无法接通。执法人员在盛业商品批发中心2名物业管理员和公安干警见证下进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在该批发部内发现储存有5种原创校园Q版漫画《阿衰》960本、袖珍版《阿衰》44板本,袖珍版《爆笑校园》37板、袖珍版《米小圈上学记》30板、袖珍版《隐藏的图画》39板,以上出版物为疑似非法出版物。经审批,执法人员对上述出版物依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批发部经营者靳海龙进行调查询问,并对其疑似从事非法出版物储存活动进行质证,靳海龙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的新城区海龙批发部内发现的疑似非法出版物予以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向靳海龙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作出如下处理:对5种原创校园Q版漫画《阿衰》960本、袖珍版《阿衰》44版本,袖珍版《爆笑校园》37板、袖珍版《米小圈上学记》30板、袖珍版《隐藏的图画》39板分别抽取1本,共9本,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读审看中心进行鉴定。2022年3月24日,我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读审看中心出具的内审读审看鉴(2022)11号《鉴定书》,送检的9本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综上,靳海龙经营的新城区海龙玩具批发部从事非法出版物储存活动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案由成立。 其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1.罚款;2.没收非法出版物 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2.没收非法出版物:5种原创校园Q版漫画《阿衰》960本、袖珍版《阿衰》44板本,袖珍版《爆笑校园》37板、袖珍版《米小圈上学记》30板、袖珍版《隐藏的图画》39板。 0.5

2022.5.31

呼和浩特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111501000115200607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12150100460061365F
2 新城区书虫书店(赵耀华) 出版物经营场所 150102600056012 / / / / / / / / 身份证 150921****10270992 (150100)文综罚字〔2022〕F-000008号 行政违法 2021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十四中东巷正在营业中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书虫书店【以下简称该书店】执法检查。在该场所内检查发现《万历十五年》2册,分别为生活读者新知三联书店出版。《日精进》成杰著1册,疑似非法出版物,《红心照耀中国》40册,对《红心照耀中国》《日精进》《万历十五年》三种图书要求赵耀华提供进销货凭证,但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日精进》1册、《万历十五年》2册、经电话审批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送交鉴定。对《红心照耀中国》1册予以抽样取证,经赵耀华同意,对该书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赵耀华身份证进行拍照取证,赵耀华在4册图书上加盖书虫书店标记。执法检查于2021年10月29日15时34分结束。经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读审看中心鉴定,检查中发现的《日精进》为非法出版物。经调查询问,《日精进》为赠品,只有1本,违法所得10元。 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整(10)元;2.没收非法财物:《日精进》一册。
0.001
2022.5.25 2022.6.02 2023.6.02 呼和浩特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111501000115200607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12150100460061365F
3 新城区魔力圣会量贩式练歌厅(白胡格吉乐图) 娱乐场所 150102160022 / / / / / / / / 身份证 152222****08151615 (150100)文综罚字〔2022〕F-000005号 行政违法 2022年03月23日,我局收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关于通报新城区魔力圣会量贩式练歌厅存在有偿陪侍违规行为的函》(以下简称:《通报函》),位于新城区呼伦北路金昊综合楼的新城区魔力圣会量贩式练歌厅,在新城区公安分局海东路派出所,2020年10月14日和2022年1月7日两次治安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经立案调查,对新城区魔力圣会量贩式练歌厅《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实际使用者新城区摩力圣会音乐自助馆的经营者赵焕然进行调查询问,以及对苏虎调查询问笔录佐证。白胡格吉乐图经营的新城区魔力圣会量贩式练歌厅在新城区公安分局海东路派出所,2020年10月14日和2022年1月7日两次治安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存在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并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和2022年1月10日两次,予以新城区魔力圣会量贩式练歌厅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19日,该场所在停业整顿期间,再次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予以查处,移交新城区公安分局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处理。新城区魔力圣会量贩式练歌厅经营者白胡格吉乐图合作伙伴苏虎,新城区摩力圣会音乐自助馆经营者赵焕然任由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两年内2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在停业整顿期间又因同一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的事实清楚。白胡格吉乐图虽已退出新城区魔力圣会量贩式练歌厅的经营,但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注销,任由苏虎将该许可证转让赵焕然继续经营使用,应承担该场所内因违规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经集体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于2022年4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无法与白胡格吉乐图取得联系,无法获得邮寄地址,2022年5月6日,我局在《北方新报》上依法向白胡格吉乐图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50100)文综罚告字〔2022〕F-000005号】,截止2022年6月6日,白胡格吉乐图未到我局签收,视为已送达。白胡格吉乐图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也未行使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视为放弃。 1.吊销许可证。 1.吊销许可证。 / / / 2022.6.14 2022.6.16 2023.6.16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11150100MB1657602Q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12150100460061365F
4 汪吉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汪吉会

身份证 512322****01136829 (150100)文综罚字〔2022〕F-000006号 行政违法 2022年04月25日17时10分至2022年04月25日18时05分,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赵冬云(150100197177),李硕恒(150104000623),赵航(150100198463),李佳(150100197183) 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桃李文苑-B区2号楼1401室进行检查,当事人名叫汪吉会,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以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经营行为,且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填写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和现场执法检查过程记录视频。现场检查至当天18时05分结束。2022年5月5日对当事人汪吉会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留取了当事人汪吉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的违法所得证据。当事人汪吉会对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和现场执法检查过程记录视频无异议。5月6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汪吉会擅自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电脑主机14台显示器14台进行查封扣押。5月26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汪吉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汪吉会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6月2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汪吉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26日向汪吉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汪吉会本人签收后,至5月31日未向我机关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机关申请举行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6月6日上午当事人汪吉会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区支行上缴违法所得肆仟柒佰叁拾元整(4730元)。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柒佰叁拾元整(4730)元;3.没收非法财物:电脑主机14台显示器14台。
0.4730
2022年6月2日 一年 2023年6月6日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11150100MB1657602Q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1215010046006136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