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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双公示”信息台账(2022年8月)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日期: 2022-09-01 11: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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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1 新城区知行书苑(黄秋霞) 自然人 / / / / / / / / / 身份证 150102****10042544 (150100)文综罚字〔2022〕F-000021号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项规定 2022年04月9日,受呼和浩特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委托执法,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韩玉奇、马强、孙刚按照线索出示执法证件开启执法记录仪,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盛茂街的新城区知行书苑进行检查。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及现场负责人:黄秋霞。经查,该书店内摆放有457套《2022年内蒙古中考道德与法治(总复习)单元练习册+综合模拟卷》,经现场询问黄秋霞,该练习册共700套,由一名女性送货上门代销,每套提成1元。每套练习册定价100元,实际销售80元,已售出243套,收取违法所得19440元其中黄秋霞违法所得提成243元。检查现场黄秋霞以内容有问题将练习册供货人武建芳叫至该书店内。经执法人员后期调查询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武建芳于2022年4月6日晚间将自行编辑、送交印刷厂印刷装订成册的《2022年内蒙古中考道德与法治(总复习)单元练习册+综合模拟卷》共700套送到新城区知行书苑代销,该书店每销售1套给知行书店黄秋霞1元提成。截止现场检查时,已销售243套,货款未支付给武建芳。由黄秋霞保存。700套单元练习册是多页纸张文字装订成册看封面和封底,封底标有价格,练习册内无版权页属于疑似非法出版物,经审批,对上述剩余疑似非法出版物457套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予以送鉴。已销售货款19440元暂由黄秋霞保管。5月1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读审看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2022年内蒙古中考道德与法治(总复习)单元练习册+综合模拟卷》为非法出版物,黄秋霞与武建芳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本案案由成立。 其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叁元整(243)元。 / 0.0243 / 2022.8.08 2023.8.09 2023.8.09 呼和浩特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111501000115200607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11150100MB1657602Q
2 回民区麦莎量贩式练歌房(纪春博)  个体工商户 92150103MA0N7UTB2 / / / / / / / / 身份证 210105****12091011 (150100)文综罚字〔2022〕F-000022号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2022年07月22日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接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中山西路派出所《关于娱乐场所违法容留未成年人的移交函》。2022年07月26日18时00分,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乌力吉(05010021149)、贾璐(05010021121)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一期3号楼五层正在营中的回民区麦莎量贩式练歌房进行执法检查,重点对移交函内容进行核查。该娱乐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3MA0N7UTB2N及《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150103160077。按照移交函内提供的时间段,执法人员对回民区麦莎量贩式练歌房监控录像进行回查,于录像时间2022年07月19日13时37分发现移交函中提到的6名未成年人通过电梯进入回民区麦莎量贩式练歌房。执法人员随后调取前台监控录像显示,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在麦莎KTV前台接待处进行美团验证码核销,娱乐场所工作人员未对该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其他同行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核查,随后6名未成年人由服务员带入C03包厢唱歌并有酒水消费记录。执法人员对回民区麦莎量贩式练歌房门头和营业现场拍照2张,节选2022年07月19日13时37分的监控录像1段用执法记录仪取证,在监控室对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录像进行现场拍照截屏3张,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C03包厢现场拍照1张。对回民区麦莎量贩式练歌房负责人纪春博和前台工作人员闫雅宁、服务员冯华分别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向移交函中提供的未成年人及监护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配合调查。现场检查至2022年07月26日19时00分结束。执法人员于2022年07月27日、07月28日、07月29日分别对两名未成年人、一名未成年人家长、三名回民区麦莎量贩式练歌房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和远程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6份,在6份《调查询问笔录》中分别向被询问人播放视听证据:回民区麦莎量贩式练歌房2022年07月19日13时37分的该歌舞娱乐场所监控录像和证据照片进行质证,被询问人均表示对播放视频及视屏照片截屏、出示的证据照片无异议。结合监控录像视频及现场勘验情况,6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回民区麦莎量贩式练歌房于2022年07月19日13时37分接纳6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违规行为成立。 回民区麦莎量贩式练歌房2022年07月19日13时37分接纳6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回民区麦莎量贩式练歌房(纪春博)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玖元整(269元);2.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 罚款金额(1.8万元) 0.0269 / 2022年08月17日 /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内蒙古鲁湘广告印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150103MA0MX4ⅩD4L / / / / / 王帅帅 身份证 370883****06185334      / / (150100)文综罚字〔2022〕F-000024号 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1、文书编号为(150100)文综检(勘)字〔2022〕C-00296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4月12日在传媒大厦1813,执法人员对鲁湘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王帅帅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承认印刷了700套(2022年内蒙古中考道德与法治(总复习)单元练习册+综合模拟卷),未履行印刷承印登记制度,也未履行印刷品样品留存制度,未认真核实印刷委托单位。并对4月9日场检查照片3张和视频予以确认。                        3、5月11日在传媒大厦1813,执法人员对内蒙古鲁湘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王帅帅第二次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承认印刷700套(2022年内蒙古中考道德与法治(总复习)单元练习册+综合模拟卷)这项业务是由鲁湘印刷厂业务员王洪兴所做。      4、5月16日在呼和浩特市传媒大厦1813,执法人员对内蒙古鲁湘印刷厂业务员王洪兴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王洪兴承认是武建芳委托他印刷的,共印刷700套(2022年内蒙古中考道德与法治(总复习)单元练习册+综合模拟卷),有印刷合同显示印刷了共计700本,共计5600元,收取印刷定金1600元现金。通过对鲁湘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和具体业务员的询问调查,证明该印刷厂没有核验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也未对这项业务进行承印登记和样品的留存。
5、印刷委托加工合同一份,数量700套单价8元金额5600元不足一万元。《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王帅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王洪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
6、5月19日收到一大队提供的,内审读审看鉴【2022】20号的鉴定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存于一大队。证明内蒙古鲁湘印刷厂印刷的700套(2022年内蒙古中考道德与法治(总复习)单元练习册+综合模拟卷)属于非法出版物。
7、5月25日在呼和浩特市传媒大厦1813,执法人员对印刷委托人武建芳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承认在鲁湘印刷厂印刷700套(2022年内蒙古中考道德与法治(总复习)单元练习册+综合模拟卷),这这些出版物是自己排版专门对启秀初三中考的学生用练习套装题,未在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书号。这项业务是在鲁湘印刷厂印刷,是联系鲁湘印刷厂业务员王洪兴做的这项业务,印刷费用5600元,预付定金1600元。武建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收据一份。现已查明,内蒙古鲁湘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内蒙古鲁湘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依据第三十八条、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元;3.停业整顿 罚款金额(1.5万元) 0.06 / 2022年8月16日 / 呼和浩特市新闻出版局 /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呼和浩特市初见网咖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150105MA0MW55H63 徐彤  (150100)文综罚字〔2022〕F-000020号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有15名消费者在该场所上网消费,该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信息登记本》没有对2022年07月29日的10名上网消费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信息登记本》登记5名消费者上网信息。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警告 2022.8.7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5 腾骏网络工作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2150105MAONJ16W43 刘海元  130406****07302000 (150100)文综罚字〔2021〕F-000038号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2022年07月20日09时50分至2022年07月20日10时20分,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计永强(05010021038)、邸飞(0501002106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腾骏网络工作室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警告 2022.7.29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