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内蒙古锦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被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进行行政处罚,现将该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规定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案例: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线索,投诉人反映内蒙古锦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途旅行社)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当日对锦途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锦途旅行社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吴兆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1月5日,执法人员分别对锦途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吴兆龙,旅行社从业人员杨某、殷某,游客李某进行调查询问,游客李某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吴兆龙、旅行社从业人员杨某、殷某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确认。
经查,锦途旅行社在开展“内蒙古高端品质游旅游产品5天4晚游”的旅游产品时,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和《行程单》中承诺的“呼和浩特准五酒店”“豪华星空蒙古包”与实际不符,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由成立。
鉴于该旅行社一年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本机关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5到8月旅游旺季存在多起旅游投诉,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加之该旅行社在本案中继续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4年12月23日,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锦途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内蒙古锦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兆龙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元)的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12月25日